深圳海关关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7-28 16:57:15

作者:shin

  为推动关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有序建设、健康发展,促进保税物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3号修订)、《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关区实际情况,制定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深圳海关关区范围内,即深圳市、惠州市内各行政区域。

  二、规划原则

  深圳海关坚持科学布局、规划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的原则。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应满足以下布局要求:

  (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结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从有利于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

  (二)按需设立,统筹兼顾。

  统筹兼顾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发展现状及未来增量需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协调发展、错位布局,确保功能定位合理,助推国际物流链延伸和迭代发展,带动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升级。

  (三)有序推进,动态管理。

  深圳海关对关区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实施动态管理,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避免资源浪费和同质竞争;对两仓利用率较低的隶属海关辖区不支持新设仓库,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保税仓储资源,支持存量仓库以扩仓方式满足该区域增量保税仓储需求。

  三、属地管理

  企业拟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应根据深圳海关对隶属海关辖区及功能的划分,向所在地隶属海关申请。

  深圳海关可根据实际监管需要指定仓库主管海关。

  四、如遇特殊情况,深圳海关可根据当地对保税仓储等业务发展需求情况对布局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通告。

内容引自深圳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