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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票免征平台 -

自建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


无票免征,即“无票免税”政策系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符合条件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


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境电商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执行。


其中,“无票免税”政策核定征收范围中的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除此之外,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企业,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旨在为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操作办法。


(一)核定征收范围为配合落实好“无票免税”政策,跨境电商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即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条件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商务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几年发展的新业态。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03号文件,跨境电商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对于这些企业,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试行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三)核定征收方式由于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准确核算收入,为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销售,主要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不同地区之间差异较小,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即统一按照4%执行。


(四)核定征收程序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定征收相关业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鉴定工作,跨境电商企业应按时申报纳税。


(五)优惠政策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规定如有变化,从其规定。

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